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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布时间:2015-10-13 10:47:14


      《民诉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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