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公 告
(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
各×××(破产企业名称)债权人:
根据××××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
×××(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共实施×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次分配,确定于××××年××月××日实施,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
另有分配额人民币×元,因债权附有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暂予以提存。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发布。
2、公告应当载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
3、债权附有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分配额暂予以提存的,公告应当载明提存情况。
4、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