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2、标准租私房拆迁补偿:
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搬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资助标准如下:
①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扣除重置成新价对承租人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低于补偿低限的,按照补偿低限给予资助。
②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外承租公房或者已购住房,并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予资助;拆迁范围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差额面积的,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资助;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差额面积的,按照差额面积资助。
3、已购公有住房拆迁补偿: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4、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①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
搬迁补助费包括:
a.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b.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5、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