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公告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各×××(破产企业名称)债权人:
根据××××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
根据《×××(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实施×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或者:×××(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年××月××日实施。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
本次分配前,管理人对附有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额进行了提存,提存分配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分配额共计人民币×元的债权,在本次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提存的分配额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分配额共计人民币×元的债权,在本次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仍未成就,提存的分配额依法分配给相应债权人。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发布。
2、公告应当载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
3、公告还应当载明提存分配额的最后分配情况。
4、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