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认可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管理人已于××××年××月××日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现将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列明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以及特定财产的分配总额。
二、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
分别列明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债权等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和支付情况。
具体的债权清偿金额详见附表《×××(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表》。
三、提存的分配额
列明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与因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情况和提存机关。
具体的提存分配额详见附表《×××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情况表》。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表》;
2、《×××(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情况表》。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由管理人制作后提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
2、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清偿对象的不同,分别列明分配总额及支付情况。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分配情况应当单独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三类债权,应当分别列明。债权分配总额为零的,亦应当予以注明。如:破产费用分配总额为×元,实际支付×元;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元,实际支付×元。
3、分配报告还应当列明分配额提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