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企业名称)破产。现经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名称)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为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企业名称)的破产程序。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报告;
2、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管理人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
3、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企业以特定财产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