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就可以随意关押殴打人吗?
发布时间:2015-12-31 21:42:14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外出时被天河区黄村派出所民警拦住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暂住证与工作证,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并带回派出所。孙志刚的同事闻讯后到派出所送去孙志刚的身份证,但孙志刚仍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3月20日孙志刚死亡,尸检报告证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内曾遭受致命的毒打。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
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及暂住证,就可以被关押甚至殴打吗?
孙志刚因为携带身份证、暂住证,导致在收容所内遭受到毒打而身亡,这事收容所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本案中,收容所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2003年6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违法者也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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