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答
发表于2013年3月20日齐齐哈尔日报6版
发布时间:2013-06-05 10:50:18
市民李先生:我于两年前进入某木材厂打工,进厂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的一天上午,我被安排到吊车边干活,一根木头被吊起时撞中我的腹部,造成我脾脏全部切除的严重后果。治疗出院后我找木材厂要求赔偿,可是,木材厂负责人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木材厂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合法?
龙江县人民法院:你与该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你的情况看,这一伤害事故应当适用《劳动法》,木材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与木材厂就上述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 王宇舟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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