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3月23日下午14:30分
地点:龙江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当事人:原告 龙江县龙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鲍淑艳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承办人:李文章
告 知 事 项:
——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人、物证的权利; 3、原告有撤销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请求和解的权利; 5、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对证人和鉴定人提出说明的权利; 6、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可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如下诉讼义务: 1、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 2、如果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认定案件的事实,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3、如果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向法庭提供真实可靠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4、如果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法庭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