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成武 记者 陈婷婷)
审判当天,在法庭上,被告人韩某说得很实在:“早晚被抓,还不如不逃。18年的逃亡生活真不是人过的日子!”三次抢劫,抢来的现金总计才178.2元,加上物品折算的价格,一共不到2000元。可韩某却用27年的宝贵时光来弥补。 1994年2月26日19时许,韩某伙同郑某,持双筒猎枪窜至龙江县兴隆川乡某村办公室,韩某用枪逼住两名被害人,郑某用绳子将其绑住,两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人民币45元、春兰牌手表一块,各种衣物、鞋等物品共计580元。 同年3月,韩某又与郑某“搭档”,持玩具手枪窜至龙江县山泉乡某小学,采取同样手段,抢走现金7.20元,连学生本、蜡笔、手电筒和菜刀等物品也一并“洗劫”。 当晚22时许,两人“钻”进某村办公室,又抢走现金126元、17寸熊猫牌黑白电视机一台、荣升牌电饭锅一个、东方牌手表一块以及大衣、鞋和刮脸刀等物品,总计价值1300多元。 三次抢劫,总价值1972.9元。两人均分,韩某分得赃款随即挥霍。郑某早被判刑,可韩某一直逃亡。最终,他难逃法网。
近日,龙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可以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