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有问必答

发表于2013年4月17日齐齐哈尔齐报3版

发布时间:2013-06-05 14:03:13


    市民温先生: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新贷还旧贷,作为原来旧贷保证人的我,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龙江县人民法院:你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记者 王宇舟

责任编辑:赵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