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答
发表于2013年4月17日齐齐哈尔齐报3版
发布时间:2013-06-05 14:03:13
市民温先生: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新贷还旧贷,作为原来旧贷保证人的我,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龙江县人民法院:你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记者 王宇舟
责任编辑:赵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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