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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3-06-06 11: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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