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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履职是本职 违法发放贷款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7 15:14:30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2008年初,周某让杜某找贷款人并通过被告人刘某在信用社贷款20万。年末,该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周某找到刘某让其帮助转贷,刘某让本单位信贷员候某用杜某拿来的李某、张某、郝某三人的身份证,在贷款人未到场情况下做贷款手续,贷出20余万元用于偿还年初贷款,至今该贷款未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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