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复利即俗称的利滚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012年1月19日,我院审监庭在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时,依法纠错,最终调解解决了一起因债权人计算复利,债务人拒绝还款而引发的再审案件。
事情经过如下:
1994年3月3日,徐某在梁某处借款2,000元,约定月息24‰,借款期限8个月。逾期徐某未能如期还款。梁某即按计算复利的方式将借款本息逐年累计至1999年1月5日,让徐某出具了金额为6,958元的借据,并将月息变更为 25‰。2000年1月5日,梁某又以计复利的方式将借款本息计算至9,000元,由徐某为其出具了金额为9,000元的借据,约定月息25‰、同年11月30日还款。逾期徐某仍未能还款,梁某于2008年1月29日持徐某出具的9,000元借据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9,736元。此案原审时,徐某辩称9,000元借据是利滚利计算的结果,但梁某否认,徐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遂作出〔2008〕龙江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偿还梁某借款本息18,726元。徐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本院当庭出示了梁某亲笔书写的分段计算利息、并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明细表,徐某以前出具的2000元借据和6958元借据,以及检察机关与梁某谈的调查笔录。在证据面前,梁某不能自圆其说,只好认帐。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徐某与梁某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徐某偿还梁某借款本息10,000元,此款于2012年2月7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徐某按照约定时间自动履行。至此该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