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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执行不能”,说说关于“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8-08-09 16:25:01



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

“法律白条”

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要敲黑板啦!

 “执行难”

“执行不能”

“执行不力”

它们之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

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

是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

何为“执行不能”?

所以,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来说说

“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当有执行案件在身,却迟迟没有进展的时候,你是不是也曾如此“崩溃”?


当看到别人拿着收回来的执行款高高兴兴回家时,你是不是也“心急如焚”?


有太多的时候,你在想为什么我的案件就那么难执行!!!!!



那是你不知道


人民法院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相信许多人都知道“执行难”,但却从未听过什么是“执行不能”,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执行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被全部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此着重提醒各位“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针对“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还会采取以下措施:依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公开曝光……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工作职责所在。


    然而,人民法院和执行干警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执行干警早出晚归,东奔西走,竭尽全力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干警们从来没有放弃过,每过一段时间,他们就会再查一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其实

法院一直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小编想再此呼吁

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

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们的执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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