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
“法律白条”
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要敲黑板啦!
“执行难”
≠
“执行不能”
≠
“执行不力”
它们之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
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
是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
何为“执行不能”?
所以,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来说说
“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当有执行案件在身,却迟迟没有进展的时候,你是不是也曾如此“崩溃”?
当看到别人拿着收回来的执行款高高兴兴回家时,你是不是也“心急如焚”?
有太多的时候,你在想为什么我的案件就那么难执行!!!!!
那是你不知道
人民法院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相信许多人都知道“执行难”,但却从未听过什么是“执行不能”,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在执行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被全部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在此着重提醒各位“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针对“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还会采取以下措施:依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公开曝光……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受理这样的案件并竭尽所能地去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工作职责所在。
然而,人民法院和执行干警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执行干警早出晚归,东奔西走,竭尽全力地查控、追索,一场忙碌最后只是证明了这个案子属于“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干警们从来没有放弃过,每过一段时间,他们就会再查一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其实
法院一直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到这里,小编想再此呼吁
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
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们的执行法官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