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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保全实施类案件加强规范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0 14:54:38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龙江法院对执行保全实施类案件的管理,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执保字”案件工作流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由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后移交执行局实施。

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由相关审判庭将裁定交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后移交执行局实施。

三、派出人民法庭的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先予执行工作由各派出人民法庭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交由立案庭立“执保字”案件后移交执行局实施。

四、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除依相关规定应当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的情形外,作出裁定的部门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作出后的两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庭接受移送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录入执行系统,并于当日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材料有欠缺的,应当及时通知裁定作出部门补齐后再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移送的材料包括: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裁定书;

3.当事人联系方式和途径;

4.财产保全相关材料交接单;

5.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五、执行局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六、执行局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反馈保全情况,并移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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