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裁判权威,损害法律尊严。近年来,龙江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形成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同时,选取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判决刘某耕种的农作物原种场西大片72.69亩水田返还罗某某。刘某接到判决后并未返还水田地,一直强行耕种收取,经法院执行局多次劝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龙江法院执行局于同年9月在刘某种植水田地里将其当场抓获。
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切积极补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接到判决后拒不返还水田地,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之情形,阻碍了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司法权威和权利人合法权利,具有双重属性。虽然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国家司法权威是优先考量的客体,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法院根据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数额,结合其到案后主动履行部分判决义务等酌情从轻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罪责刑相当,较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形成了“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