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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8-10-08 09:42:29


广大农民朋友们:

秋收来临之际,在欢庆丰收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焚烧秸秆给我们带来的危害。为切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龙江法院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要求,从实际出发,现将相关法律依据告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烧区域焚烧秸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在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烧荒、烧垃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禁烧期内焚烧秸杆;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柴草、饲草堆放地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违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望各位农民朋友们相互转告,正确处理好自家的秸秆,杜绝焚烧秸秆,避免受到法律惩处,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维护共同的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龙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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