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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来款项一人花,还款却要众人担

发布时间:2012-04-10 09:20:33


    人无信不立,欠债还钱是简单而浅显的道理,可是有些事说来简单,真的发生到自己的身上时,恐怕就不那么容易处理了。2012年2月,龙江县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三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三起案件的被告均为联保小组的成员。

    案件经过如下:

    2010年龙江县XX银行与龙江县XX村村民黄某、李某、裴某分别签订小额借款合同,金额均为50 000元,期限为1年,并同时与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三人组成联保小组,对其中一人的借款,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为担保人,即三人互为担保,当其中一人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笔借款到期后,经XX银行多次催收,借款人均未及时偿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XX银行分别以黄某、李某、裴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借款人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承认借款的事实,李某、裴某辩称:三笔借款共150 000元到账后全部由黄某使用,二人根本没有见到一分钱,既然二人没有使用各自的借款,二人也没有义务还款。

    龙江县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李某、裴某在借款到期后,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担保人应积极履行保证义务。李某、裴某的主张不能抗辩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即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金融机构为了保障还贷能力,通常采用几户联保借款的方式,联保小组的成员如能互为担保,积极还款,则会形成良性循环,如若有的成员诚信较差,则会连累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因此,一定要慎重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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