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6日,被告卢某某驾驶伪造号牌黑B83***小型轿车,延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龙江县龙江镇华龙派出所南门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高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外踝内踝后踝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20586.41元。经龙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某向我院起诉被告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作出(2018)黑022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某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4109.6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既未出现,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穷尽措施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卢某某下落不明。法官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而另一方面,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得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因此交通事故受伤落下残疾,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保险救助工作的方案》要求,经我院合议庭合议,决定对高某某案件采取保险救助,2018年12月21日,执行救助系统正式启动运行,该系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实现了保险救助工作线上办理。我院在救助系统启动后的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提供救助材料,并将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成功通过中院、省院审核。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将案款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中。至此,此件“执行不能”案,通过保险救助途径得到一定的解决。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现象。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执行难案件,执行法官穷尽查控措施,依然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致使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病情不能及时治疗。
这是龙江法院第一次通过保险公司开展的司法救助,向本案受害人高某某司法救助现金44409.61元,使遭遇不幸的高某某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
这项保险业务通过法院集中购买大额保险,保险公司放大有限救助资金数额,破解执行不能的难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坚实的保障,帮助解决更多的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