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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记明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3-06-18 15:22:3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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