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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暴力妨碍终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3-06-18 15:50:37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2005年4月30日,龙江县公安局户政民警和七棵树派出所几名民警到龙江县七棵树镇发达村土城子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周某伙同崔某等人对李警官等人进行围攻、殴打、谩骂,致使三名民警受伤。 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11月28日在龙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颜辉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颜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法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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