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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20 15:23:27


    1、各庭科室执行公务申请用车时,车辆由办公室主管院长安排,申请用车人要填写出车申请单,对出车时间、地点、事由等事项填写清楚,经批准后,驾驶员凭出车申请单方可出车。用车部门要提前提出用车计划,本着互相兼顾的原则,防止跑单趟车或跑空车。

    2、加油和购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驾驶员凭出车申请单到办公室领取油票,对不经批准私自购油的,一律不予报销。

    3、由于车辆故障需要进行修理的,驾驶员应提出修车申请,做出初步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到定点修配厂对指定部位进行修理。修理期间,驾驶员必须负责监督检查,防止厂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对修理期间更换的零部件,原件交回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或不到定点厂修理的,一律不予报销。

    4、要严格车辆管理。对单位所有的各种车辆除执行公务或办案用外,一律不准出私车、出人情车,不准开车到餐饮娱乐场所,不准用公车旅游。非公务用车或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车的,一经发现,要对司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罚款,直至取销开车资格,造成后果的,由司机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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