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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异议,助推执行

发布时间:2012-04-10 09:22:04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保护善意案外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但在执行该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却常常被恶意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串通,联手成为阻碍法院执行、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挡箭牌。我院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经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欠原告高某货款本息合计73,477.91元。因判决后一直拖欠未还,后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间丁某下落不明,其土地由其弟弟丁某某耕种。经法院询问丁某某,说地是从他妹夫曹某处包的,无合同。因被执行人丁某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我院强制执行,并将此土地查封。不久,案外人曹某以该土地为丁某合法转包给自己的土地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其异议称,因被执行人丁某欠自己的钱,双方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系归案外人,并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及二位证人,以证明其土地承包的事实。但经本院举行听证程序,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后认为,被执行人丁某在拖欠申请人高某欠款确定之后,应积极偿还,她非但不如此,反而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在拖欠高某债务未清偿之前,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抵债他人,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外人曹某虽然向我院提供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及二位证人,但证人均不能证明丁某欠其债务的事实,且曹某也提供不出欠据。由此认定,曹某与丁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无证据证明,从而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对申请人高某的案件继续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前,异议人及被执行人未进行申诉,也未向我院提起诉讼。

    至此,一件恶意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联手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得以有效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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