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审判权力和执行权力的公正运作,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严明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禁令及具体处理办法。
一、严禁谋求和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钱物和由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司法鉴定。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无正当理由超法定期限审理和执行案件。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免去法职;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严禁在案件审执期间,向利害关系人披露案情,妨碍案件公正审执。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免去法职。
五、严禁毁损、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保全和被执行财产。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严禁违法采取或擅自变更强制措施。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免去法职;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七、严禁为本院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代理人。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免去法职,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八、严禁欺骗、刁难、侮辱当事人。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免去法职;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九、严禁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违者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严禁参与赌博及色情活动。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两级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十条禁令”,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负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应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