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贯彻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司法便民服务宗旨,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28项便民措施。
1.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在院内和派出人民法庭设立案便民、利民服务窗口,服务区内配桌椅、饮水设施,安装电话,公示法院和法庭的工作职能、受案范围、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须知等。
2.诉讼风险提示。向提起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的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提示诉讼请求、丧失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举证不合规格、申请暂缓执行、执行不能等方面的诉讼风险,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3.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出庭参与庭审、上诉、申诉及申请执行等规定和要求,引导当事人依法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4.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群众申诉和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人民群众申诉和来信来访,要做到有信必复,逐件登记,认真处理,并在5日内函复来信人。
5.实行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按照《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执期限实施流程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刑事案件平均审限不超过18天,民商事案件平均审限不超过45天,行政案件平均审限不超过60天,执行案件不超过审限,综合结案率达到80%,全年无超审限案件。
6.严把申诉和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关。对当事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要依法认真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听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上诉卷宗及时移送。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当事人一方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8.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9.设立便民法庭。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屯,派出法庭要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即时裁判。
10.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院领导无特殊情况随时接待来人来访,每周三为固定的领导接待日,接待日值班院领导接待来访内容主要为:信访、投诉、急需解决的问题、审判人员未能解答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法律政策问题及其他来人来访认为确需解决的问题。
11.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法院在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书面通知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当庭宣判。
12.简易民事案件实行速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采用速裁方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13.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认真贯彻《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调解工作指导性原则》,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4.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风险提示、执行指导、执行案件查询和说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和规范财产申报、审计等调查制度,规范评估、拍卖和变卖制度,规范执行信访申诉和立案制度。
15.实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16.执行全程公开。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中止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终结执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使当事人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17.规范执行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既符合执行工作自身特点,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不随意扩大收取标准和范围,不允许向当事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18.不预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实行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19.及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
20.落实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都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期辩护。
21.审判全程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22.保障公民旁听。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人民群众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旁听,法院要为人民群众旁听提供便利。
23.审理结果公开。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庭审总结,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结果。
24.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和律师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复制有关裁判文书及其它可公开的卷宗材料。
25.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及规定。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必须按照开庭时间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庭审期间一律不准携带各种移动通
讯工具。
26.及时审理涉农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涉及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政案件,
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7.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和法官,审慎处理未年人犯罪案件。
28.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以及省、市法院两个《十条禁令》。
上述措施,全院干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抓紧、抓好落实工作,凡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等级。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