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学以致用 指导办案——民一庭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6 17:26:54
5月22日,民一庭组织本部门干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进行集中学习讨论,逐条进行解读,特别是对司法鉴定修改及新增加部分进行重点学习。结合民诉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系统学习证据的认定、采信规则,依法审核、认定、采信证据,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
全庭同志在认真贯彻的同时,做到学以致用。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鉴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因此,在接到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后,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材料——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图纸等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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