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两起离婚纠纷案件,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准予离婚,让我们一起来瞧瞧是怎么回事......
案件一:
原告刘某、被告王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育有一女。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王某到国外打工,打工期间手指受伤,并获得赔偿。2019年被国外打工地警方以骗保名义拘禁,之后通过诉讼维权被无罪释放。在王某被拘禁和维权期间刘某因精神压力而受到一定刺激,王某回国后,刘某对王某产生抗拒心理。故主动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包容和理解,且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结婚近十年,均为家庭生活付出努力,结婚之初王某在外打拼,刘某在家育子持家,即使遭遇生活挫折仍患难与共。现双方结束两地分居,均在本地谋得工作岗位,家庭生活蒸蒸日上。王某对刘某能够理解包容。刘某也该勇敢面对和主动解决问题。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
案件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于2019年秋分居至今。通过庭审调查,法官了解,原被告双方虽无稳定职业,但原告勤俭持家,被告吃苦耐劳坚持打工,在双方的努力下,家境殷实,2016年为孩子全款购买婚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于1991年未办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现其二人已结婚多年,并将子女抚养成人,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共同维系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张某主张刘某酗酒和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坚持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并否认有酗酒和家暴行为,而张某又不能举证证明。本院认为应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够尽释前嫌,重归于好。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和摩擦时,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
普法时间: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