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龙江法院】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0-09-02 09:47:02


  摘要:广大农民群体通过进城务工获得更多收入的同时也对其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冲击。当前,进城务工人员诉讼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比例逐年攀升,其特征主要表现为诉讼当事人年轻化、原告为女方或留守方的比例突出、原被告双方矛盾激烈。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家庭责任感,长期两地分区,感情淡漠等主观因素,也有司法审判因出庭率低、收集证据和调解难而流于形式等外部因素。因此广大基层人民法院在未来受理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现有司法实践中所存在问题,切实保护好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离婚案件;原因分析;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应对 

  我国各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在因改革开发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向其聚拢,带来一场人口大迁移。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9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数达到29077万人,比上年增长0.8%。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增长0.9%;本地农民工11652万人,增长0.7%。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婚姻家庭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在进城务工群体特别是年轻一代中,“临时夫妻”、“闪婚闪离”、“离婚率大增”等现象已经十分普遍。特别是不断攀升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离婚诉讼案件已经成为了广大基层法院面临的一大办案难题。因此,本文以调研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2018至2019年全县法院审理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为素材,并参考全国其他地区法院的相关情况,在大数据收集、统计的基础上,分析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和特点,总结该类人群诉讼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客观原因,剖析目前法院应对这类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建议措施,以期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和降低进城务工人员的诉讼离婚率。 

  一、日益增多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 

  龙江县地处黑吉蒙三省区交汇处,总面积6175平方公里,人口约60万。2019年,全县农村转移就业人数达243151人次,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4%。随着龙江县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大部分农民群众的就业观念已经转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员开始进入城镇务工。大多数务工人员都是夫妻一方出去务工,一方留守农村,外出务工者年龄多在20到50岁之间,通常一年或多年回家一次。由于夫妻双方的长期两地分居和进城后思想观念和情感的转变,也导致了龙江县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逐渐攀升。 根据龙江县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2018年,该县法院共受理了4588件民事案件,其中离婚为案件389件,占比达8.78%,其中进城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为150件,占全县所有离婚案件的38.56%。2019年,该县法院受理4530件民事案件,其中416件为离婚案件 ,占比为9.18%,较上年增长了0.4%,其中189件为进城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占全县所有离婚案件的45.53%,较上年增长了6.87%。

  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可以发现龙江县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的特点和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1、此类离婚案件中女性或留守方作为原告的比例较大。根据龙江县的司法统计数据,在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的案件数为80件,占总数的53.33%。

  2、此类案件还存在着诉讼主体年纪轻、婚龄短、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特点。据统计,在2019年审理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22岁,女性为19岁,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25.5岁,平均婚龄为1年6个月,最短只有108天。此外,在此类离婚案件中,进城务工人员所接受的文化程度都不太高。在2019年审理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中,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当事人仅有15人。 

  二、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带来的社会问题与司法难题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内不断攀升的离婚数会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在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大多数都为同乡、同村的村民,虽然离婚时双方至少有一方已经长期居住在城市务工,但其父母、家族以及孩子往往都还留守在农村。在东北的广大农村仍将离婚,特别是闪婚闪离视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同时农村很多老人也存在着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思想。因此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一方(特别是女方)一旦提起单方的离婚诉讼,容易引发原被告身后的农村家族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其中多为彩礼问题、土地流转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方面的争端。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轻则引发影响家族之间农村生活的问题,重则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其次,在夫妻离婚问题中受伤最大的还是未成年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离婚使得其子女既被留守农村又面临单亲家庭的困扰,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灵健康和今后的教育成长都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而这些留守农村的单亲家庭子女因为无法获得良好的家庭关照,其中不少人又很早辍学,成为新一代的进城务工人员。并且近年来,在龙江县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不少被告就是留守儿童或来自单亲家庭。

  再次,进城务工人员离婚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冲击。一是离异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妇女出嫁后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夫家承包土地、获取宅基地,而外出务工的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后,其在夫家获得的土地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占,即使再将户口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二是留守一方在财产分割中更为不利。留守一方由于长期与外出务工一方分居生活,无法详细了解外出务工一方的全部财产情况,因此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外出务工人员会通过恶意转移或藏匿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合法的财产分割,从而严重侵害了留守一方的财产利益。

  最后,当前司法实践在审理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时也面临着不小的难题。一是被告到庭率低。在离婚案件中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到庭,法官才能更为准确地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然而在审理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时,或是由于被告法律意识不高,故意逃避出庭审判,或是因为被告常年在外务工,无法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因此,被告到庭率低使得此类案件文书送达工作更为困难,案件的事实也难以完全查清,缺席审判的比例很高,被告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低,常出现上诉、申诉的现象。二是证据难以收集。离婚案件主要围绕着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和财产分割的证据两方面展开质证。然而在离婚案件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来源不太稳定,且原告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使得外出方完整的财产情况难以被另一方掌握。同时也因为长期异地分居,使得一方对于另一方背叛婚姻的感情破裂证据难以收集。三是此类案件的调解困难。虽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然而相比起一般的离婚案件,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调解常常因为被告外出务工而无法准时出席、原被告双方因长期分居而缺乏可以调解的感情基础、法官难以全面了解当事双方的原生家庭和在外生活情况等原因而无疾而终。


  三、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度的应对措施  

  首先,法院应积极与公安局、司法局、律协等有关部门配合,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群体开展守护婚姻家庭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工群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和当地有关法律宣传部门、法律援助组织共同开展农民工婚姻家庭法律援助农民工婚姻家庭问题心理咨询等生动、有益的方式,向广大农民和城市农民工提供公益法律援助和社会调解,并向其广泛宣传家庭美德和婚姻法律知识,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不断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责任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维权意识,以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巡回法庭、互联网公开审判此类案件的方式,宣传婚姻家庭法,使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法院审判程序和流程。

  其次,针对正常司法程序在审理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时所面临的难题,我国应对考虑建立多元化的婚姻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争取通过诉讼外的ADR机制将此类案件化解在诉讼之前。由于基层组织更加了解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情况、家庭情况和工作情况,基层干部群众也与双方当事人更为熟悉友好。因此各地应当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进城务工人员婚姻矛盾上的作用,积极向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调解和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才,支持其了解关注辖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情况,在发生婚姻纠纷时及时介入调解,争取将此类案件化解在法庭外,减少不必要的离婚诉讼发生,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诉至法院的进城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法院也应当根据各个当事人的年龄、家庭和诉求情况的不同,广开司法调解渠道。由于法官无法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生活情况,法院可以邀请基层村民组织中的干部群众、乡镇司法所的调解人员,或当事人生活地区中德高望重、受人拥戴的长者、亲属等一起参与司法调解,以实现司法调解作用的实质化。对于当事人双方情感确实破裂,无法挽回的,法院也应当积极开展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做到好合好散,避免矛盾的升级和外化。

  最后,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保障好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法院在抚养权的判定时不仅要考察跟随哪一方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还要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普及抚养和探视的法律知识做,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着落,非抚养方的探视权得到尊重。法院还委托妇联、司法所等部门定期与离异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进行回访和联系沟通,更好地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及时为其提供帮助和保护。此外,法院在此类的审判中还应当注意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审判中应该明确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应如何保障,严厉打击外出方对留守方在财产分割权利上的侵害。并且对于有家暴行为、不良习性、婚外情等情况的过错方,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责令过错方给予受害方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睿    

文章出处:龙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