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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法院】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索

  发布时间:2020-06-05 14:21:05


   摘要:在当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实施下,法官队伍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纵观在当前新时代背景下,法官培训制度由于起步晚、教育目标以及教学内容的缺失,导致培训制度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需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最终在影响法官职业素质、职业良知以及职业能力的同时,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也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鉴于此,本文主要基于“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针对当下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处理对策,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效益的最大化发挥奠定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职业法官;教育培训;培训现状;优化路径

   经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可知,自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不同时期法官队伍构成特点和法官培训发展状况,法官培训体制和机制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法官培训的荒芜期(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律业大)成立)、我国法官培训的发育期(1985年全国法律业大成立至2001年法律业大撤并)以及法官培训的成长和探索期(2001年机构改革法律业大撤并至今),就目前来看法官培训指导思想和目标价值定位转换目标的实现、法官培训步入法制化轨道、适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法官培训机构和体制基本确立以及法官培训机制步入良性循环是目前法官培训的显著特点,但纵观当前培训整体形势而言,教育培训成效与预期教育培训目标之间始终存在一定差距亟待处理,优化法制教育培训制度现已迫在眉睫。

一、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法官教育培训内涵

“法官”作为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简单而言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目前而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是法官的主要职责。“法官教育培训”则从某方面而言其目的是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职业良知和职业能力,具体而言指的是根据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性质和要求,通过向准法官和在职法官传授专业知识、执法技能和职业道德准则,由此使法官具备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培训。

(二)法官教育培训类型

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是目前国家法官教育培训的两种形式,具体而言职前培训(基础教育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准法官即预备法官培训,是在他们上任前进行的专业教育培训,其培训重点在于审判技能的掌握、办案水平的提高以及职业素养的提升,培训周期一般为一年。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则是在职法官,提高技能、更新知识是在职培训的主要目的,这种教育培训又分为了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三方面。通常而言,任职培训周期为一个半月、晋级培训培训周期为一个月、续职培训培训周期为每年半个月。根据《法官法》和《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规定,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是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相比,职业法官教育培训既不应侧重于基础法学理论,也不应侧重于基本审判技能,而应当是集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为一体的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法官教育培训价值

在当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下,法官队伍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落实,从某方面而言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素养、职业良知和职业能力,与此同时这也是一名法律人成长为职业法官的必由之路。就目前来看,确保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落实,从某方面而言具有显著意义——实现公正司法价值以及实现法律声明价值。

二、现阶段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不足

(一)现阶段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法律保障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成效与预期法官教育培训目标之间始终存在一定差距,“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由此受到了一定影响,其中教育培训制度法律保障的缺失是当前制约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可知,自新中国成立至今,虽然我国在九五年颁布了《法官法》,对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确定和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在后期修订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某些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未能做到与时俱进,整体教育培训工作也未能得到明显突破。

(二)法学院校教育工作不规范,入职教育培训制度缺失较为严重

自《法官培训条例》实施后,预备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甚至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只有严格入职门槛,提高法官入职标准,以此确保法官整体素质目标提升的实现。但纵观在当前教育培训过程中,由于法学院校教育的不规范以及预备法官教育工作的分散化,导致相关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法官职业相对脱节,理论观点的多元化与实践操作不能很好的衔接。这种法官职前法学教育的缺失,不仅不利于法官教育培训职业化进程,与此同时经培训后的法官也难以形成相同的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标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司法考试制度不科学,法官教育培训负担较重

自二零零二年开始,针对法官教育培训我国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考试形式为笔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考生才具备成为法官的资格。虽然司法考试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从社会精英人群中挑选出拔尖人员从事法官职位,但通过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可知,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摆脱传统应试教育的阴影,考试通过率设定低、无法准确测试考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水平,也是现阶段司法考试的弊端。

(四)初任前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现象较为严重,直接影响法制进程发展

二零零六年经国家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增加了预备法官培训规定——由国家法官学院对预备法官进行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从某方面而言这也是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进程。但与法官教育培训相比,出任前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由于起步晚,再加之受国家传统培训理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国家法官学院的接待能力有限以及相应保障措施未建立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现阶段初任前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现象较为严重,长此以往初任法官只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岗前培训就上岗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最终对国家法制进程的整体发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五)教育培训的某些制度设置不合理,法官断层与人才流失趋于严重

就目前而言,相对于国外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而言,我国由于法官队伍较为庞大,再加之教育培训资源的有限性,长此以往某些制度设置不合理现象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法官教育培训的对象也始终局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和高级别的法官,本末倒置现象较为严重。经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可知,在国外只要具备法官职称的都要进行案件审理,可在我国这类人群往往只是承担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不参与案件的审理,教育培训资源的占用现象较为严重。从某方面而言, 以法官等级为标准区分培训对象的模式忽视了基层法官培训的现实需求,对于大部分办案法官而言,全国85%的案件由他们负责,因此他们最需要进行教育培训,以便总结审判经验和教育,可虽然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在具体设置上并未充分体现对于基层法官培训的倾向性,培训流于形式,无法取得实质的效果。在职法官当与其他法律职业从业者比较时,感到付出与收入不能成为正比,加之法官的晋升空间又受到年龄及从业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年轻法官的发展。上级法院的遴选制度的不健全,从另一层面上影响到基层法官的晋升渠道及人才的正常流动。在新老法官交替制度出现严重缺陷的情形下,使得法官断层和人才流失现象较为突出。

(六)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欠缺多样性,内容设置单一化

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成人培训,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相比,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在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等方面与其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对法官培训方式进行不断优化和内容进行不断革新,是目前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战略基础。但经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可知,在现阶段法官教育培训过程中,培训方法和手段传统化、单一化现象较为严重[4],培训人员在进行教育培训过程中往往始终采取“灌输式”的培训手段和“培训班以及专题讲座”的培训形式,长此以往法官在被动接受培训内容的同时,缺乏互动性、思考性和渐进性,法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目前来看在进行法官教育培训过程中,现阶段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也较为单一,针对同一专题的培训所采取的资料每年都是重复的,法律基本知识、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是现阶段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的教育体制导致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因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台后,不能及时地里德知识更新培训,也是导致法官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尺度不一。

三、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优化改革路径

(一)建立健全完善统一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

目前来看随着近年来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为确保教育培训效益的最大化发挥,建立健全完善统一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对《法官法》进行不断修正以此为法官教育培训提供法律保障,是目前推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有效落实的重要基础和根本前提。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虽然现阶段《法官法》近年来也在不断修正,可法律条例中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官应当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忽视了对职业素养培训的规划,故此在进行修正的过程中,一方面《法官法》需增加职业素养培训内容,由此在不断提高法官个人修养的同时,为复合型法官的培育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在修正过程中,为规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岗后各自为政现象的出现,《法官法》中还应增加预备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由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统一进行一年的预备法官的教育培训,应当与检察官、律师的任职培训相结合。

(二)建立法官职业准入和职前教育培训制度

目前来看,入职门槛低也是现阶段影响国家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改善当前教育培训问题,建立法官职业准入和职前教育培训制度成为了现阶段国家相关部门的核心发展方向。法官不能是纸上谈兵的“文官”,而是运用法律谋略为群众解决各种纠纷的“武将”。从某方面而言为逐步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做的就是抬高法官准入的“门槛”,即高等院校学生在完成学业后不能直接进入法院,而是应该进行入职前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才能作为准法官作为法院的储备人员。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扩展法官的先任渠道及范围,应将优秀的法学专家或精英律师纳入遴选范围,上级法院应将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选调上去。上级法院新入额的法官亦应具有基层法院职业经历,近而避免“书本法官”的出现。或在培训结束后,再根据学习情况、实习鉴定和考核成绩按需要统筹分配到全国各级法院,由此在不断提高人员整体职业素养、能力和良知的同时,也降低了法院有限人事资源浪费。

(三)不断完善和优化改进司法考试制度

自二零零六年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其制度实施成效与预期实施目标之间始终存在一定差距,考试制度的不科学在增加教育培训负担的同时,也给国家整体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就目前来看,为减轻法官教育培训负担,不断完善和优化改进司法考试制度现已迫在眉睫,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需对司法考试形式进行优化,在考试时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7],并通过采取主客观题型相结合的形式,确保最终通过考试的人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精英;另一方面国家还需适当地增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减低法官断层给法官教育培训带来的压力,为国家的整体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完善和优化法官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从某方面而言,为全面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除了要提升法官入职门槛外,确保在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也是十分必要的。就目前来看,在优化和完善法官在职教育培训工作中,为确保预期培训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国家需根据区域实况合理设置科学的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某些法官人数较多、案件数量较高的地级市建立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在确保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覆盖的同时,全面提升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除在制度上规定法官每年必须参加定期培训外,国家相关部门还要通过有效(制定合理的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优化教育培训方式)的措施保障法官实现这项权利和义务。

(五)完善和优化法官在职教育内容和形式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因此在对法官进行法治培育过程中,确保培育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8],培训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创建良好的法治培训氛围,认真发掘和总结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先进性内容,而后通过借助多媒体进行法律宣传亦或是开展法制演讲、表演等一系列培训活动,在丰富培训形式和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强化法官的法律观念,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为加快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在进行当代法官法治培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需从根本上摒弃传统的培训理念,提高对培训工作者的选拔标准,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在确保他们掌握专业系统化教学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地提升他们培训能力。

四、结语

简而言之,在当前司法制度中,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是确保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和确保司法裁判高质量的重要基础。教育培训制度的法治化和具体化,不仅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更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战略基础。

责任编辑:黄睿    

文章出处:龙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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