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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导】刑事诉讼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0-08-10 17:10:34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责任编辑: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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