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上的名字是我签的,但是农药不是我用的,我是替别人赊购的农药,我不管,爱去哪告去哪告,反正我不会还钱的……”某农业开发公司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段小插曲,被告李某某对法院依法送达的诉状和传票特别抗拒,并且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在原告某农业开发公司处赊购了价值1830元的农药,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3年年末还款。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并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到了开庭时间,被告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黑岗人民法庭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在向原告了解清楚事实,且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欠据原件后,承办法官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至被告李某某处。送达时法官苦口婆心的给被告摆事实,讲道理,阐明利害关系,这一次被告李某某听进去了法官的话,一天后他主动联系法庭,要求偿还欠款。在承办法官的沟通下双方约定好时间在法庭见面,在法庭的见证下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据,案件得以圆满告终。另外由于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场向法院交付案件受理费,这也是我院在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诉讼收退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黑岗人民法庭催缴上来的第一笔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