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邹继红 公告时间203年6月19日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
发布时间:2013-06-20 17:19:08
邹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娄艳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龙江民初字第1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各1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庭审理后第2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2013)龙江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7版
刊登日期:2013-06-19
上传日期:2013-06-19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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