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无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受损,可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20-11-20 10:3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责任编辑:黄睿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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