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有底线
发布时间:2020-11-27 14:3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责任编辑:黄睿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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