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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动态】龙江法院积极落实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 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1-04-16 14:37:44




      4月16日,龙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宏斌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两起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悔罪。龙江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荆彦迪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一: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向龙江县某牧场院内送沙子途中,与相对方向货车相遇。由于道路狭窄,汇车时仅能错车通行,王某某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将后方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权碾压致死,并造成起火。经鉴定,王某权符合生前遭较重之钝性物体外力碾压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挫灭缺失、胸腹部开放伤、多脏器粉碎性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同时,王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封闭式施工场所驾驶机动车,因倒车时疏于观察致使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彬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二:

      2020年1月26日,刘某某等6人在被告人赵某家屋内玩扑克。因被害人周某某酒后多言,赵某某欲将周某某撵出,二人发生撕扯,赵某某将周某某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某某于2020年1月28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某骂人在先,存在过错,双方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赵某某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近年来,龙江法院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积极落实“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以上率下,充分发挥院庭领导示范作用,全面的促进了审判质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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