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更好的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我国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司法机关依法加大对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即是打击重点之一。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对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
2020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在龙江县景星镇庆丰村长发屯(大桥北)雅鲁河,用电瓶和逆变器连接电线,进而用杆式渔网电鱼,以该种方式非法捕捞鱼类共计8.1斤。经龙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使用的电鱼机设备属于禁用捕捞水产品设备。经龙江县河湖巡查管护总站认定,雅鲁河河段属自然河流,系嫩江分支。三被告人经当地村民举报,于案发当日被当场抓获。到案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在嫩江流域雅鲁河段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网具电鱼,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我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