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律常识】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7-27 10:04:49


    小徐和小方是医学院的同学,两人结伴出游,在火车站候车厅等车时,偶遇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倒地不起。小徐和小方见状立马伸出援手,利用所学医学知识给老人做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遗憾的是,后来老人送医后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老人的家属认为小徐和小方不具备行医资格,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具备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的条件下,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受助人损害,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条款消除了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的顾虑。

  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老人倒地不起的紧急情况下,二人自愿利用自己具备的医学知识进行救助,且主观上没有造成被救助者死亡的故意,故二人无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黄睿    

文章出处:朝阳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