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十余年,音信全无,未尽家庭义务,可妻子等来的却是离婚诉讼的起诉状。这是龙江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表面上看它与其它案件并无区别,可通过审理后发现,这可能不仅仅是个案,也许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998年12月31日,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一女儿周某某,现已成年。周某陈述自2009年外出务工,因夫妻感情不和,他每年回家一次,一次只停留一天,期间给付过女儿周某某生活费,女儿日常生活由陈某负责照顾,但是给付女儿生活费现没有凭证。2011年周某某患糖尿病,经多次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近5万元,该笔费用由陈某实际支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睦,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双方亦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已分居十年有余,且双方均认为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周某离家十余年未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日常生活均由陈某负责照料,原告对女儿周某某未尽日常照顾义务,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亦未支付医疗费,故其应当平均负担女儿周某某的医疗费。因周某离家十余年,对家庭及女儿周某某日常生活照料较少,未能履行夫妻双方相互扶助的义务,故被告陈某请求予以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定原告周某补偿被告陈某人民币20,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裁判具有教育指引的作用,本案中,判决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补偿,该判决理念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要求,旨在教育指引更多的夫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