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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宋某诉李某、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10:51:28


案例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开始合伙做生意,于2017年3月29日成立龙江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原告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持股比例为51%。2021年6月13日因被告李某去外地,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公司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合作关系,被告自愿撤出公司,经营权由原告承接,原告给付被告216,896元作为撤出公司补偿,且被告自愿将所有股权转移给原告宋某,2021年1月1日以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事情与被告无关。原告方于签订合同当日将转让费交付给被告张某,李某对此事知情且没有异议。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因质保金没有分到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法院裁判要旨】

    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是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公司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对此协议书内容知情且没有异议,故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合作关系,被告自愿撤出公司,经营权由原告承接,原告给付被告216,896元作为撤出公司补偿,被告又自愿将所有股权转移给原告宋某,2021年1月1日以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事情与被告无关。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将216,896元交付给被告张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李某对此无异议,代理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按照协议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移手续,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对于二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原告不返还共同合作期间的质保金,就不能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因质保金内容并没有体现在合同中,且二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书时有关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亦不确定,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可根据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约定,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保护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的权益,有助于民营企业更好的发展。民营经济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并为我过解决了很多就业、科技创新、国家税收等诸多问题。随着民营企业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民营企业中涉及股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股权问题产生纠纷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如股东不能相互配合,民营企业如想进行日常的各项经营活动,将非常受限制,本案中,因被告不配合原告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在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被告不对公司的经营负责,很多需要股东签字及配合的地方,被告不进行配合,原告的经营行为受限,导致企业无法良好发展。解决以上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重大意义,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切实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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