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发布时间:2013-06-20 19:37:22
我国《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