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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发布时间:2013-06-20 19:44:16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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