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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发布时间:2013-06-20 19:46:16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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