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13-06-20 20:02:26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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