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谢谢你们了,终于让这事尘埃落定了!”近日,龙江县人民法院景星人民法庭处理一起三原告诉四被告植保无人机喷施农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后,原告方送来锦旗,被告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经过
三原告为同村村民,2023年年初,三人均承包百余亩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邻村王某夫妇承包他人土地用于种植苜蓿,水稻地块与苜蓿地块间隔30-40米。王某夫妇提供农药雇佣丁某自用无人机对其苜蓿地进行除草,丁某又雇佣小王操作无人机。后三原告发现种植的水稻受到严重药害,叶片上有红色斑点、畸形、植株生长受到抑制,于是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映情况,委托鉴定机构得出产生药害原因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前证据交换过程中,为了明确案涉受损水稻减产量,各方均同意由本院工作人员进行测产,工作人员坚守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对水稻进行了详细的测产。测产完成后经过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作物受害原因、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制发了民事一审判决书。后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主动到法庭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送来锦旗。
法官寄语
一、黑龙江省《农用植保无人机施药技术规程》,该标准包含植保无人机有关术语和定义、作业的基本要求、施药前中后的技术要求及植保无人机的维护等内容,适用于大范围利用植保无人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标准化施药作业。植保无人机操作者在进行作业时,应严格遵循,提高植保无人飞机施药的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业病虫害的防治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进行农用植保无人机施药作业中,应当加强飞手、无人机机主、土地承包经营者等方的监督管理,提高他们的审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飞行安全、确保作业质量、保护公共安全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