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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发布时间:2013-06-24 09:54:34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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