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乃人生一件大事,因此一定要慎重。没有法律保障的民间婚姻生活即同居生活,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性,而且一旦解除同居生活,势必会影响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2004年5月30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父亲于某未办理登记手续便在一起居住,被告与原告父亲于2008年解除同居关系,原告由其父自行抚养。现原告已经上小学二年级,各项花销费用越来越高了,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系被告与于某所生(非婚生),虽然被告与于某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与被告不在一起生活,但原、被告之间的血亲关系无法改变,原告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对原告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现在原告已上小学,生活及学习等各项消费明显提高,且其父系农民,其收入难以维系原告的各项生活支出,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抚养费。被告收入应参照2012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并考虑其实际负担能力,故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6,000元/年适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3年起,每年给付原告于明理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于明理年满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