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海波
公告类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3-06-26 15:38:25
孙海波:
本院受理姜万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庭审后第10日公开宣判,限你自审判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3)龙江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龙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一、四版中缝
刊登日期:2013-06-26
上传日期:2013-06-26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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