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加工有瑕疵 承揽人依法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19 10:23:41
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而当成品交付定作人时,定作人对成品提出异议而产生的纠纷。定作加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普遍不签订书面合同,往往是口头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这样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成了最佳的解决方案。2012年6月4日黑岗法庭成功调解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如下:
2011年X月份,被告李某到原告张某处订购塑窗,双方口头约定定做的塑窗面积为81.40平方米,价款为每平方米200元。此后,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了塑窗。因被告一直未给付价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加工及安装费共计16,280.70元及利息977.00元。被告辩称,因为塑窗有质量问题,所以要求减少价款。
龙江县法院黑岗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承揽人应依双方约定交付定作物,但其所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问题,故承揽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承认定作物有质量瑕疵问题,同意放弃部分制作安装费作为对原告的补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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