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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见网友之机强奸幼女 缓刑被撤销并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7-05 17:29:05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目前,龙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案件。

被告人贾某以会网友的名义将被害人朱某(女,13岁)约至龙江镇益民商场西门,并将朱某带到李某家,在卧室内贾某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

    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采取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强奸罪,并撤销缓刑,与原判罪刑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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